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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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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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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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十二钗酒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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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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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柴智、周庆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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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柴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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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周庆兰与柴智、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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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周庆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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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宿松县柴智木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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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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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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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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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与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柴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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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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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十二钗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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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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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十二钗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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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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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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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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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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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皖0803民初2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 赵永刚 孙媛 赵永华 刘湘 柴智 赵永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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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06 |
2 | (2018)皖0803民初2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 赵永华 刘湘 柴智 赵永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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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06 |
3 | (2018)皖0803民初2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 赵永华 刘湘 柴智 赵永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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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G67 | 2018-11-01 |
4 | (2018)皖0803民初2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十二钗酒业有限公司 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 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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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1 |
5 | (2018)皖0803民初2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十二钗酒业有限公司 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 赵永刚 孙媛 赵永华 刘湘 柴智 赵永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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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8-04-01 |
6 | (2018)皖0803民初2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十二钗酒业有限公司 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 赵永华 刘湘 柴智 赵永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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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8-04-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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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皖0802执781号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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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柴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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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19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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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1968号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柴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本院受理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本院定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偿还2015年8月28日借款利息(利息截止2017年4月21日为127743.53元,之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复利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为49021.58元);2、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偿还2016年9月30日600万元借款本息(本金600万元,利息截止2017年4月21日为209319.06元,之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为2302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柴智、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处置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名下位于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1、2、4#厂房(产权证号:宜房字第50155153、50155152号、50155150号)及位于安庆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B-9地块内(土地证号:庆国用(2012)第138号)的抵押物,并对抵押物处置、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赵永刚、孙媛对第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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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2 |
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柴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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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1968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 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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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1968号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柴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柴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196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编号为流借字第20151691008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截止2017年4月21日为127743.53元,2017年4月22日起按照编号为流借字第20151691008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编号为流借字第20161691004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4月21日利息为209319.06元,2017年4月22日起按照编号为流借字第20161691004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柴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1#、2#、4#厂房(产权证号:宜房字第50155153、50155152号、50155150号)及位于安庆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B-9地块内[土地证号:庆国用(2012)第138号]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柴智、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对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柴智、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20元,由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620元,被告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柴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承担7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21年12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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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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