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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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黄慧黄茹霜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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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1执恢159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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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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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黄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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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1民初34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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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18-09-29 | 2019-03-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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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1民初34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被告- 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黄慧 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 韦体明 黄政 王淑玉 重庆慧团商贸有限公司 云举淑 黄茹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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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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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11执恢159号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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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1民初34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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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1民初34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被告- 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黄慧 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 韦体明 黄政 王淑玉 重庆慧团商贸有限公司 云举淑 黄茹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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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1民初3455号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黄慧,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韦体明,黄政,王淑玉,重庆慧团商贸有限公司,云举淑,黄茹霜: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1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1、被告重庆慧团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所欠借款本金4487565.97元及利息79268.20元、罚息23335.34元(截止2018年3月30日止),合计4590169.51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计算标准:以借款本金4487565.97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年利率7.8%上浮50%计算);2、被告黄政、黄慧、云举淑、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被告重庆慧团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到期债务,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在判决第一项债务款项范围内,就本案的抵押物即被告黄茹霜所有的位于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黉门巷25号东方广场二期2幢3-1-2(房屋所有权证号:210房地证2015字第09798号)房屋一套有权行使抵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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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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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1民初34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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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1民初34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被告- 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黄慧 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 韦体明 黄政 王淑玉 重庆慧团商贸有限公司 云举淑 黄茹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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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1民初3455号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黄慧,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韦体明,黄政,王淑玉,重庆慧团商贸有限公司,云举淑,黄茹霜: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黄慧,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韦体明,黄政,王淑玉,重庆慧团商贸有限公司,云举淑,黄茹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6月15日上传日期:2018年6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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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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