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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云

    深圳高云企业管理中心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爱南路468-4号208-D04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汪宏杰、深圳高云企业管理中心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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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深圳高云企业管理中心
    汪宏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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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汪宏杰、深圳高云企业管理中心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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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深圳高云企业管理中心
    汪宏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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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92民初27157-27158号原告汪宏杰、深圳高云企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郝凤兰、张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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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92民初27157-2715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深圳高云企业管理中心 汪宏杰 被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张莹 郝凤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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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27157-27158号郝凤兰、张莹:本院受理原告汪宏杰、深圳高云企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郝凤兰、张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全体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通过被告郝凤兰、被告张莹的微信账号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民法典时代企业法律实务指南·合同编》(又名:《民法典时代企业合同工作如何应对和改变》)(下称“涉案作品”),同时立即删除盗版涉案作品的所有电子和纸质文档;二、判决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提供被告郝凤兰、被告张莹对应微信号的全部收付款记录;三、判令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立即对被告郝凤兰和张莹上传到诉状当中所述微信账号上的侵犯涉案作品的内容予以删除和屏蔽,同时对诉状当中所述微信账户予以封号,有效销毁盗版作品和切断传播渠道;四、判令全体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内容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在其网站首页和全国性媒体的显著位置连续刊登30天,有效消除对原告的侵权影响;五、判令全体被告向原告作出惩罚性赔偿人民币40万元和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9363元;判令全体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六、判令全体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月1日15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九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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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2

    (2021)粤0192民初21313号汪宏杰、深圳高云企业管理中心诉冯云星、刘明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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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92民初2131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深圳高云企业管理中心 汪宏杰 被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冯云星 刘明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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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21313号刘明秀:本院受理的汪宏杰、深圳高云企业管理中心诉冯云星、刘明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通过冯云星、刘明秀的微信账号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企业高频合同写审改系列》,同时立即删除盗版涉案作品的所有电子和纸质文档;;2.判令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提供冯云星、刘明秀对应微信号的全部收付款记录;3.判令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立即对冯云星、刘明秀上传到诉状当中所述微信账号上的侵犯涉案作品的内容予以删除和屏蔽,同时对诉状当中所述微信账户予以封号,有效销毁盗版作品和切断传播渠道;4.判令全体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内容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在其网站首页和全国性媒体的显著位置连续刊登30天,有效消除对原告的侵权影响;5.判令全体被告向原告作出惩罚性赔偿人民币66.7万元和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4776.5元;6.判令全体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9日10时0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ols.gzinternetcourt.gov.cn)第八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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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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