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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锦业房产

    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东升镇同乐大街三路81号锦绣龙湾华苑2幢1卡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李华炜、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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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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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唐晓勤、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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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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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方葵城、罗永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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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方葵城
    罗永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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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唐晓勤、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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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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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张书美、张书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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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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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黄志伟、颜香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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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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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闭显章、杨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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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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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方葵城、罗永丽等与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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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方葵城
    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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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方葵城、罗永丽等与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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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方葵城
    罗永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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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伍军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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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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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民终2290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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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民终22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被上诉人- 刘玲莉 伍军林 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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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2290号伍军林、刘玲莉、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05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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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6
    2

    (2019)粤2072民初160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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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2民初160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被告- 伍军林 刘玲莉 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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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6005号伍军林、刘玲莉、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伍军林、刘玲莉、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16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伍军林、刘玲莉、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JG7EAA20150830)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二、被告伍军林、刘玲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83612.02元以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20年9月27日,利息为9267.69元,罚息为1663.53元;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计付利息,以到期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上述执行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付罚息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该期间前尚拖欠的利息9267.69元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自2020年9月28日起计付罚息至该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付罚息。另,上述执行利率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三、被告伍军林、刘玲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3692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被告伍军林、刘玲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伍军林、刘玲莉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6元,由被告伍军林、刘玲莉、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预交,被告伍军林、刘玲莉、佛山市顺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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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3

    (2019)粤2072民初160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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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2民初160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被告- 伍军林 刘玲莉 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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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6005号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诉被告伍军林、刘玲莉、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及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9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四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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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7
    4

    (2017)粤2072民初89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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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2民初8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被告- 李华炜 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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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李华炜: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升支行)诉被告李华炜、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锦业房产中山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业房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李华炜、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30167455);二、被告李华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45377.77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12月2日的利息数额为2151.13元,包括正常息2094.48元、罚息25.11元,复利31.54元;2016年1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245377.77元为计算基数,均以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三、被告李华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支付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2376元;四、如被告李华炜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及的抵押房产(房屋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乐大街三路81号锦绣龙湾华苑4幢1梯2002房;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406796号)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华炜所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8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两项合计701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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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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