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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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市监罚处字〔2017〕464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年5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余)市监听告〔2017〕9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17年5月1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了请求减轻处罚的书面申请,主要理由是:1、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2、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8日通过股权转让,将原先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变更为双枪竹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额出资的法人独资公司,而双枪竹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正准备上市,如果对当事人处较大额度的罚款,会对双枪竹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市产生很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其他相关规定,经本局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第1点理由进行采纳。当事人提出的第2点理由,由于无减轻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故本局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接到询问通知后主动撤除相关违法宣传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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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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