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绍税稽罚[2019]215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4月,你单位与实际销售方刘文欣发生亚克力板材交易,通过刘文欣收受镇江捷文广告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3200181130,号码29473506、29473507,合计金额164487.18元,税额27962.82元。2018年5月,你单位与实际销售方王滔发生UV软膜交易,通过王滔收受镇江玉兵广告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3200181130,号码29578507、29578508,合计金额142775.86元,税额22844.14元。你单位通过现金向刘文欣、王滔支付全部货款。上述发票已认证,已抵扣进项税额50806.96元,结转成本307263.04元。你单位已自行申报补缴增值税款及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滞纳金,成本已自行调整,2019年8月15日自行申报补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滞纳金。你单位已无法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处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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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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