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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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25执2480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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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15 |
| 2 |
汕头市裕丰纸业有限公司、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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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申110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汕头市裕丰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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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6-03 |
| 3 |
汕头市裕丰纸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广东省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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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72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汕头市裕丰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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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12-13 | 2019-08-28 |
| 4 |
广州伟龙印刷制版有限公司与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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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执16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伟龙印刷制版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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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7 | 2018-06-15 |
| 5 |
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广州伟龙印刷制版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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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1316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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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08 | 2018-02-23 |
| 6 |
广州伟龙印刷制版有限公司与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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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59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伟龙印刷制版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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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7 | 2018-11-12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20)粤01破126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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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非法院单位 | 六版 | 2020-05-20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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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126-1号 | - |
当事人- 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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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1破126-1号本院于2020年5月8日裁定受理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裁定宣告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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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 2 |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裁定受理汕头市裕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对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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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126号 | - |
当事人- 汕头市裕丰纸业有限公司 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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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破126号本院于2020年5月8日裁定受理汕头市裕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对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为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6月23日前,向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楼;负责人:肖小俊;联系电话:18818877311;传真:020-371813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轻出玩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10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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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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