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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海水晶

    江苏东海水晶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东海县牛山街道中华北路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吕克建与江苏东海水晶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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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7民终3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吕克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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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1 2021-04-01
    2

    管电波与庞友侠、殷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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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722民初4892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管电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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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2020-11-03 2021-01-14
    3

    2634吕克建与江苏东海水晶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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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722民初263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吕克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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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2020-09-30 2021-05-15
    4

    朱亮与杨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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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7民终1715号 排除妨害纠纷

    上诉人-朱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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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5 2020-09-14
    5

    江苏东海水晶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兰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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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722民初104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东海水晶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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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2020-05-08 2020-06-30
    6

    杨艳与朱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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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722民初9758号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杨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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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2020-03-28 2020-11-23
    7

    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海水晶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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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722民初35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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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海县人民法院 2019-07-03 2019-08-31
    8

    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海水晶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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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381民初10053号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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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沂市人民法院 2019-02-11 2019-11-18
    9

    南京金銮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苏州霞利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江苏东海水晶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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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7民终122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南京金銮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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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17 2018-08-02
    10

    苏州霞利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海水晶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雄国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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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722民初87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苏州霞利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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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2017-10-25 2020-11-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关于原告江苏东海水晶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春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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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722民初197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东海水晶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春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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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杭州春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海水晶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21)苏0722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州爱在春天里餐饮有限公司、杭州春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装修补贴款113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为以下五笔款项总和:1.以259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2.以29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3.以29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4.以29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5.以113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吴鹏联系电话:178512596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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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9
    2

    关于原告江苏东海水晶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爱在春天里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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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722民初197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东海水晶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爱在春天里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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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苏州爱在春天里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海水晶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21)苏0722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州爱在春天里餐饮有限公司、杭州春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装修补贴款113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为以下五笔款项总和:1.以259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2.以29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3.以29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4.以29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5.以113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吴鹏联系电话:178512596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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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9
    3

    关于原告江苏东海水晶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爱在春天里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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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722民初197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东海水晶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爱在春天里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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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苏州爱在春天里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海水晶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21)苏0722民初19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东海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吴鹏联系电话:178512596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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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5
    4

    关于原告江苏东海水晶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春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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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722民初197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东海水晶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春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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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杭州春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海水晶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21)苏0722民初19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东海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吴鹏联系电话:178512596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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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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