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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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海文广新罚字﹝2016﹞第33号 | 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宁波观联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95号1202室,法定代表人:陈朝华,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等。查明2016年10月31日当事人在宁波市天一广场中广场举办“奇邻文化派对”宣传推广活动,活动中有乐队演出、街舞表演演出内容。该营业性演出活动未经审批。当事人事先在得知营业性演出需要审批这一情况后,主动减少了演出节目数量,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当事人主动减少了演出节目数量,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为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6年12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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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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