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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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安(中国)有限公司、露友(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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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2执329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安(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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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8-11-07 |
2 |
潘智勇、安安(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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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6民终160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潘智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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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13 | 2018-10-23 |
3 |
潘智勇与安安(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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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625民初10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潘智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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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县人民法院 | 2018-03-29 | 2019-03-19 |
4 |
安安(中国)有限公司、露友(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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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行字第101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安(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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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15 | 2017-12-21 |
5 |
安安(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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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189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安(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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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县人民法院 | 2016-12-29 00:00:00 | 2017-11-23 |
6 |
安安(中国)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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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催字第285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申请人-安安(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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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5-10-28 | 2016-10-01 |
7 |
安安(中国)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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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催字第284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申请人-安安(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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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5-10-28 | 2016-10-01 |
8 |
东莞市华优鞋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新鸿泰鞋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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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华优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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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潘智勇与安安(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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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潘智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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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安安(中国)有限公司、露友(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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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安(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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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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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2457号之二(向东莞市新鸿泰鞋业有限公司、黄海波公告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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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4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华优鞋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新鸿泰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 安安(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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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457号之二东莞市新鸿泰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1T6WN32,法定代表人:黄海波)、黄海波(公民身份号码为43072119771028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华优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第三人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安安(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新鸿泰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东莞市华优鞋业有限公司支付代付款175015.8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75015.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9月11日起计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并以175015.89元为限);二、被告黄海波对被告东莞市新鸿泰鞋业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华优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685.5元,由原告负担20.5元,你们负担46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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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2 |
(2020)粤1972民初2457号之一(向东莞市新鸿泰鞋业有限公司、黄海波公告追加当事人材料、证据、举证通知书、传票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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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4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华优鞋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新鸿泰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 安安(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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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457号之一东莞市新鸿泰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1T6WN32,法定代表人:黄海波)、黄海波(公民身份号码为43072119771028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华优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第三人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安安(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及情况说明、追加当事人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交付款协议书、送货单、对账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华优付新鸿泰货款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因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安安(中国)有限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故追加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安安(中国)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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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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