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基正食品

    深圳市基正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2号宿舍楼2号106-109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5执恢670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22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恢6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恢67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陈斌 被告- 深圳市基正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深圳市基正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670号深圳市基正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深圳市基正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斌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0]33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6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1-05-12
    2

    (2021)粤0305执恢6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恢670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基正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深圳市基正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670号深圳市基正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深圳市基正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斌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0]33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6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1-05-12
    3

    (2020)粤0305执15815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5执15815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基正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深圳市基正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815号深圳市基正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基正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0]33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815号执行裁定书。(2020)粤0305执15815号执行裁定如下:追加深圳市基正食品有限公司作为(2020)粤0305执1581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基正食品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在深南劳人仲案[2020]3349号案件中未清偿债务范围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陈斌履行清偿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2021-04-19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