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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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福元与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刘智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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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安福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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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烟台三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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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烟台三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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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家庄合佳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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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家庄合佳化学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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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农安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与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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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农安物流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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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安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与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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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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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安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与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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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农安物流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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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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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辽0203民初13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烟台三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 辽阳市雪山制冷电器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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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G01 | 2020-07-21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烟台三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 辽阳市雪山制冷电器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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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G76 | 2020-04-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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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191民初1146号石家庄合佳化学品有限公司诉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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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91民初11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家庄合佳化学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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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合佳化学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91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合佳化学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2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元,保全费571元,由被告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河北司法公开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1178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320109058647。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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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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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91民初1146号石家庄合佳化学品有限公司诉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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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91民初11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家庄合佳化学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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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合佳化学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91民初114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为3104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河北司法公开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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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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