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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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吉亚歌乐电子(丰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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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81民初2199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吉亚歌乐电子(丰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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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9-29 |
2 |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佛吉亚歌乐电子(丰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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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81民初21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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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9-29 |
3 |
广东锐拓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佛吉亚歌乐电子(佛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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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7民初1274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锐拓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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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23 |
4 |
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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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27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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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03 |
5 |
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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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执934号之一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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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08-21 |
6 |
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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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执934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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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0-04-01 | 2020-08-21 |
7 |
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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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3民初45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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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1-30 |
8 |
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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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财保80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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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08-19 |
9 |
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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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1民初7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人-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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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19-04-22 |
10 |
高安市金辉吸塑制品有限公司、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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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83民初4751号之二 | - |
申请人-高安市金辉吸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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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18-11-30 | 2018-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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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赣0191民初1405号原告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公告民事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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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14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 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 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 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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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赣0191民初1405号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的上诉事项如下:1、判令撤销(2019)赣0191木140号民事裁定书;2、判令被上诉人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9199250.3元;3、判令被上诉人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9年1月1日为400167元,以9199250.3元为本金,按近银行同期年利率4.35%计算,计算方法为:9199250.3元*4.35%*1年=400167元),以上本金加利息合计9599417.3元;4、判令被上诉人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12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上诉人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判令四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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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2 |
原告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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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14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 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 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 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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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赣0191民初1405号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的上诉事项如下:1、判令撤销(2019)赣0191木140号民事裁定书;2、判令被上诉人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9199250.3元;3、判令被上诉人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9年1月1日为400167元,以9199250.3元为本金,按近银行同期年利率4.35%计算,计算方法为:9199250.3元*4.35%*1年=400167元),以上本金加利息合计9599417.3元;4、判令被上诉人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12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上诉人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判令四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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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3 |
原告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本院(2019)赣0191民初1405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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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14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 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 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 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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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赣0191民初1405号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91民初1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996元,退回原告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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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4 |
原告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赣0191民初140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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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14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 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 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 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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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欠款9199250.3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9年1月1日为400167元,以9199250.3元为本金,银行同期利率4.35%计算,计算方法为:9199250.3元*4.35%*1年=400167元)以上本金加利息合计9599417.3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12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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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5 |
原告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赣0191民初140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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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1405号 | - |
原告- 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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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吉亚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欠款9199250.3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9年1月1日为400167元,以9199250.3元为本金,银行同期利率4.35%计算,计算方法为:9199250.3元*4.35%*1年=400167元)以上本金加利息合计9599417.3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12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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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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