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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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81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嘉兴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海宁许村“时代天境”项目未产生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情况下,将项目部分桩基工程单独发包给浙江中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已对该项目1#楼完成27根桩基的施工。按照《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分类,基坑工程(桩基)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鉴于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当事人将非单独立项的桩基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另查明,嘉兴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博地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针对海宁许村“时代天境”项目试桩及项目1#、2#、3#楼桩基基础工程补签桩基合同,合同价款为3881983.65元人民币。现该项目处于停工阶段。当事人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嘉兴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桩基工程合同造价(¥3881983.65元)0.75%,计人民币贰万玖仟壹佰壹拾伍元整(¥29115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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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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