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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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卫公罚〔2020〕38号 |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当事人未采取水质维持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环境卫生类-游泳场所管理第20条,当事人的违法程度一般,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有从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莲都区农商银行万象支行(地址:莲都区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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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详情 |
2 | 丽卫公罚〔2019〕113号 |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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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详情 |
3 | 丽莲公(万)行罚决字[2019]50648号 |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万象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2019年3月13日,丽水乐享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某建立劳动关系,丽水乐享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2019年5月21日,万象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上述事实。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处罚前审批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丽水乐享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没有在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丽水乐享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秩序,构成了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三日内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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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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