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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事集团

    实事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333号河滨商务楼8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103执1373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5-08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103民初4449号判决上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103民初444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邵云富 被告- 许元林 实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4449号实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云富与被告许元林、实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许元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邵云富借款本金5863932元;二、被告许元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云富借款利息551600.54元(暂算至2018年7月16日,此后按月利率1.7%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许元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云富律师费200000元;四、被告实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许元林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邵云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许元林不服本院作出的该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依法改判由上诉人许元林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二、被上诉人邵云富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以上判决书及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8-12-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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