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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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3执1373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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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4449号判决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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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44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邵云富 被告- 许元林 实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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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4449号实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云富与被告许元林、实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许元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邵云富借款本金5863932元;二、被告许元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云富借款利息551600.54元(暂算至2018年7月16日,此后按月利率1.7%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许元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云富律师费200000元;四、被告实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许元林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邵云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许元林不服本院作出的该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依法改判由上诉人许元林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二、被上诉人邵云富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以上判决书及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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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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