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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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禧畅服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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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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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润颖升服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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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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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欧阳国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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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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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禧畅服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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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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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与欧阳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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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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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605民初6192号原告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颖升服装有限公司、赖奇星、赖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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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61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赖奇星 佛山市顺德区润颖升服装有限公司 赖新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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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顺德区润颖升服装有限公司、赖奇星、赖新华: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颖升服装有限公司、赖奇星、赖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6192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顺德区润颖升服装有限公司、赖新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52636.50元及以尚欠金额为本金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予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二、赖奇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3.21元(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付),由佛山市顺德区润颖升服装有限公司、赖奇星负担,赖新华对上述受理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市顺德区润颖升服装有限公司、赖奇星、赖新华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预交的4123.2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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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 2 |
(2021)粤0605民初6192号原告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颖升服装有限公司、赖新华、赖奇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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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61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润颖升服装有限公司 赖奇星 赖新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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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顺德区润颖升服装有限公司、赖新华、赖奇星: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闻多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颖升服装有限公司、赖新华、赖奇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6192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颖升服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52636.5元及从2019年6月11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8523.8元(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标准另行计算);2.被告赖新华、赖奇星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颖升服装有限公司拖欠的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宇、人民陪审员江忠梅、人民陪审员林燕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陈宇担任。本案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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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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