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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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20]689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销售新车的同时向客户提供代办金融按揭服务、代办上牌服务等,收取代办按揭服务费和上牌服务费收入合计4105687元,其中2016年服务费收入373150元,2017年926850元,2018年1346879元,2019年1325680元,2020年1-3月133128元。你单位将向购车客户收取的上述服务费收入单独缴纳流转税,其中2016年1-4月已按5%缴纳营业税5832.50元,2016年5月-2020年3月已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225794.54元,合计已缴流转税231627.04元。你单位收取的上述服务费收入未作为汽车销售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你单位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的福利费项下列支购入的职工福利用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合计抵扣进项税额1553.17元,未作进项转出,其中2016年10月抵扣进项税1241.68元,2017年1月抵扣进项税87.38元,2018年9月抵扣进项税122.06元,2019年3月抵扣进项税102.05元你单位2019年7月在业务招待费项下列支购入的用于个人消费的业务招待用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抵扣进项税10178.08元,未作进项转出。3.你单位在主营业务成本列支客户个人的汽车保险费用,合计69211.24元,其中2017年列支12116.03元,2018年26295.04元,2019年30800.17元,未作纳税调整。处罚依据:以上违法事实应补增值税和城建税合计355595.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少缴增值税和城建税50%的罚款177797.6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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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详情 |
2 | 拱综执罚字〔2019〕第0507011907100048号 |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局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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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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