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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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龙港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026号 |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号码:**,住所:**,经营范围: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9月30日,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将关于龙港新城孵化园项目工地工地扬尘防治不到位的案件移交至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10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港新城海西路的龙港新城孵化园项目工地施工工地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涉嫌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10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龙港新城孵化园项目工地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方,该项目工地南侧施工围墙未封闭到位,项目出入口路面未清洗。当事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港新城海西路的龙港新城孵化园项目工地施工工地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21年10月1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龙港新城孵化园项目施工工地进行检查的现场事实;2、2021年10月11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龙港新城孵化园项目施工工地的现场情况;3、2021年10月11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4、2021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已通知当事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来本机关进行询问谈话;5、2021年10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港新城孵化园项目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6、2021年10月25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作出改正行为的现场事实;7、当事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及被询问人身份情况。经查,当事人此前未实施该类违法行为。2022年1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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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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