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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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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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375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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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9-07 | 2021-09-30 |
2 |
周凯诗、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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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027号 | 业主知情权纠纷 |
上诉人-周凯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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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26 |
3 |
陈飞、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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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029号 | 业主知情权纠纷 |
上诉人-陈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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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26 |
4 |
董友义、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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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031号 | 业主知情权纠纷 |
上诉人-董友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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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26 |
5 |
陈汉华、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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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030号 | 业主知情权纠纷 |
上诉人-陈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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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26 |
6 |
刘珏、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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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026号 | 业主知情权纠纷 |
上诉人-刘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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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26 |
7 |
陈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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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025号 | 业主知情权纠纷 |
上诉人-陈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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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26 |
8 |
施广俊、刘飞等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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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032号 | 业主知情权纠纷 |
上诉人-施广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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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26 |
9 |
张玉莲、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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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028号 | 业主知情权纠纷 |
上诉人-张玉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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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26 |
10 |
陈玲、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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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525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陈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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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9-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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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4民初140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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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6 |
2 | (2018)粤0114民初36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郑裕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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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07 |
3 | (2018)粤0114民初23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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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4-02 |
4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郑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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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8-02-08 |
5 | (2017)粤0114民初20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林湛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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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6-15 |
6 | (2017)粤0106民初100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林翔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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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6-05 |
7 | (2017)粤0106民初100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龙泳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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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6-05 |
8 | (2017)粤0106民初1001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徐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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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6-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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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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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楚生 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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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7725.36元及滞纳金(分别以每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8862.68元为本金,各从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滞纳金以本金为限);二、被告吴楚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4元,由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元,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负担25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9000512021-04-2916:10:28:23联系人:张大会、钟秀娟(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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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2 |
(2021)粤0191民初3341、3344、3347、3348、3349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洁、张玉莲、邝广文、刘飞、施广俊、陈汉华、郭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5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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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1民初3341、3344、3347、3348、33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郭菁 张玉莲 刘飞 施广俊 陈汉华 邝广文 杨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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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91民初3341、3344、3347、3348、3349号杨洁、张玉莲、施广俊、陈汉华、郭菁:本院受理(2021)粤0191民初3341、3344、3347、3348、3349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洁、张玉莲、邝广文、刘飞、施广俊、陈汉华、郭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5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简易)、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联系人:王仓(法官)、吴诗如(书记员)联系电话:020-83007050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537922482021-02-0916:39:04:826(2021)粤0191民初3341、3344、3347、3348、3349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洁、张玉莲、邝广文、刘飞、施广俊、陈汉华、郭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5案公告,广州市,开庭,物业,送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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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3 |
(2021)粤0191民初3346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子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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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1民初33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子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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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91民初3346号朱子轩: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子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联系人:王仓(法官)、吴诗如(书记员)联系电话:020-83007050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537922532021-02-0917:19:04:736(2021)粤0191民初3346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子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案公告,广州市,开庭,送达,依法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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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4 |
(2020)粤0191民初11450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力、陈本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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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14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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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1450号之一李力、陈本汉:本院受理的(2020)粤0191民初11450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力、陈本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房产庭,联系电话:83007099)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一日主审法官:邓小春电话:83007099送达人:梁凤茵电话:83007105537795202021-02-0117:18:46:650(2020)粤0191民初11450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力、陈本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送达,电话,物业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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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5 |
(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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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吴楚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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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7725.36元;2.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电费492.66元;3.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增值服务费221.4元;4.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电费及增值服务费的滞纳金530.1元(从拖欠费用次月首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一,计算至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为止,暂计至2020年4月28日);5.被告吴楚生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3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主审法官:张大会电话:020-83007074书记员:钟秀娟电话:020-83007092536548342020-11-1718:03:07:998(2020)粤0191民初11449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物业,吴楚生,服务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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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6 |
(2020)粤0191民初214号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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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21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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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214号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司(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兴民路222号自编裙楼商场第四层(部位: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58572976Y,法定代表人:何泽恩;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129号绿岛广场2座1617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511716450,法定代表人:郑志强)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9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的管理费510657元、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的电费及供电线损费185101.81元、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的水费及隔油池清理费35396.64元、2019年11月的排油烟管道清洗费19915.34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74元,由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14元、被告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9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8300709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主审法官:何彤文电话:020-83007101送达人:廖活年电话:020-83007098535783042020-09-2322:23:28:784(2020)粤0191民初214号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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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7 |
(2020)粤0191民初11450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力、陈本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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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14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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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1450号李力、陈本汉:本院受理的(2020)粤0191民初11450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力、陈本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等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房产庭,联系电话:020-83007099)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主审法官:邓小春电话:020-83007099送达人:梁凤茵电话:020-83007105535696222020-09-1717:49:35:512(2020)粤0191民初11450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力、陈本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依法,开庭,举证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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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8 |
(2020)粤0191民初214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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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21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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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214号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的物业管理费510657元及违约金(以未交纳部分为本金,分别按照每日0.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的电费、供电线损耗费185101.81元及滞纳金(以未交纳部分为本金,分别按照每月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水费、隔油池清理费35396.64元及滞纳金(以未交纳部分为本金,分别按照每月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有偿服务费用19915.3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将于2020年6月4日下午2:15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经办人:何彤文,联系电话:020-83007101、83007097)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533858082020-06-1117:01:15:0(2020)粤0191民初214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被告,物业,原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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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9 |
(2020)粤0191民初214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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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21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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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214号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兴民路222号自编裙楼商场第四层(部位: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58572976Y,法定代表人:何泽恩;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129号绿岛广场2座1617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511716450,法定代表人:郑志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427262元及违约金(以未交纳部分为本金,分别按照每日0.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电费、供电线损耗费127034.84元及滞纳金(以未交纳部分为本金,分别按照每月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水费、隔油池清理费26361.36元及滞纳金(以未交纳部分为本金,分别按照每月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于2020年6月4日下午2:15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经办人:何彤文,联系电话:020-83007101、83007098)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532161242020-03-2015:12:13:499(2020)粤0191民初214号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安兴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二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管理,有限公司,被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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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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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23076号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文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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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2307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梁文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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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执23076号梁文礼:关于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文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本院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1807502020-03-1016:58:17:0联系人:陈晓东、李敏周(2019)粤0106执23076号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文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梁文礼: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联系人:陈晓东、李敏周电话:830062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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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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