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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力鼎凯得

    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235号A3栋第10层1003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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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824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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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3 2020-11-26
    2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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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辖终141号 合伙协议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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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7-03 2020-10-26
    3

    李向前、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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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李向前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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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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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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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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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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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民初4824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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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824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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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魏宪菊:原告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于上述期间至本院领取上诉状。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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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2

    (2019)粤03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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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824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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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魏宪菊:原告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含原股权转让款250000000元及投资回报收益(其中以7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8年2月28日计至相应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8年3月9日计至相应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500000元和保全担保费用143506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862.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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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9
    3

    (2019)粤03民初4824号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魏宪菊举证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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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824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李向前 魏宪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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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魏宪菊:原告广州力鼎凯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于2020年10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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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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