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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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40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03月04日15时15分,当事人海宁市伦博纺织有限公司在海宁市许村镇许村大道166号,将易腐垃圾(剩饭、落叶等)与其他垃圾(塑料袋等)混合投放在垃圾桶内。执法人员发放《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01-004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3月5日9时前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03月10日13时35分,执法人员对海宁市伦博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将易腐垃圾(橘子皮、落叶等)与其他垃圾(塑料袋等)混合投放在垃圾桶内,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海宁市伦博纺织有限公司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48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限海宁市伦博纺织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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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详情 |
2 | 海(消)行罚决字〔2020〕0018号 | 海宁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海宁市伦博纺织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将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给予海宁市伦博纺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33001636135059056789-0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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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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