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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人民西路28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95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24

    法律诉讼95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朱永根、沈爱丽、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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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执恢3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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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3-24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协助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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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民终1091号 -

    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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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1-03-30
    3

    董羊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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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民终6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董羊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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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3-12
    4

    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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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执恢1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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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3-01
    5

    桑建新、张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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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执26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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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2-04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董羊奇、徐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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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11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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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2-0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王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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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执4299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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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0-12-28
    8

    阮增、孙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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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执恢12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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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24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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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3执2867号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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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0-12-30
    10

    王海燕、陈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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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执215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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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19 2020-12-2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2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浙0602民初1158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张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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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115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张正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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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张正富(3306241974****5331):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张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1158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和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张正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归还借款本金95457.74元及截至2019年7月31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5228.65元,共计100686.39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二、被告张正富应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24元,由被告张正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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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6
    2

    (2019)浙0602民初1158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张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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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115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张正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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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张正富(3306241974****5331):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602民初115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5457.74元并支付利息5228.65元(该利息暂计算自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收至实际付清之日,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第十七法庭(本院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刘婷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红、人民陪审员陈锡鸣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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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1
    3

    (2019)浙0602民初812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张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doc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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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812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张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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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张钧(3301251974****0711):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8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张钧应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1000元,并支付利息6104.42元(暂算至2018年8月24日,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钧应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张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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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1
    4

    (2019)浙0602民初812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王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doc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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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81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王炳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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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王炳华(3306221967****0034):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8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王炳华应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500元,并支付利息3020.87元(暂算至2019年6月24日,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王炳华应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王炳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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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5
    5

    (2018)浙0602民初876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孟海涛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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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876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孟海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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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孟海涛(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90****0312):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8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孟海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透支本金人民币168550.74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6月18日的零售利息4057.79元、分期手续费11364.27元、违约金1967.08元(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9元,由被告孟海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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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8
    6

    (2019)浙0602民初462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何华伟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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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46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何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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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何华伟(3306251965****6231):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462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和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何华伟应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54.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何华伟应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8元,由被告何华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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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4
    7

    (2019)浙0602民初612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黄志国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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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1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黄志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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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黄志国(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62****0390):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黄志国应归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7986.86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9月24日为4226.09元,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黄志国应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律师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5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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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8

    (2019)浙0602民初612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李平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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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1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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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李平(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71****4241):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李平应归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11月20日为7543.78元,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李平应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律师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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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9

    (2019)浙0602民初272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钟卫国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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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27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钟卫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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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钟卫国(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0****0037):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钟卫国应归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11月30日为9236.6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钟卫国应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律师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9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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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10

    (2019)浙0602民初375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汪建国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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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37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汪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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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汪建国(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1****8771):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汪建国应归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9963.09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12月26日为11210.85元,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汪建国应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律师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3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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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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