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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衡衡器

    深圳市安衡衡器电子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广深路102号208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6民初6399号(裁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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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63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安衡衡器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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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民初6399号钟月华、东莞市中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安衡衡器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月华、东莞市中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东莞市中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安衡衡器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中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安衡衡器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被告钟月华对被告东莞市中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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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2

    (2021)粤0306民初63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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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63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安衡衡器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钟月华 东莞市中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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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民初6399号钟月华、东莞市中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安衡衡器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月华、东莞市中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6民初639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12月11日为862.4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00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以上共计人民币:37262.4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1日15时30分在沙井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薛晓媚电话:0755-814982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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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5
    3

    (2021)粤0306民初63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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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63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安衡衡器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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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民初6399号钟月华、东莞市中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安衡衡器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月华、东莞市中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6民初639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12月11日为862.4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00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以上共计人民币:37262.4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1日15时30分在沙井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薛晓媚电话:0755-814982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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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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