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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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6民初458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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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8-01-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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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6执609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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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02民初12467号原告张瑜诉被告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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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246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张瑜 被告- 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 朱朝阳 汪俏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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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95774039E)、朱朝阳(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5****0016)、汪俏俏(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7****0525):本院受理原告张瑜与被告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朱朝阳、汪俏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2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张瑜代偿款人民币5547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朱朝阳、汪俏俏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被告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不能偿付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4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被告朱朝阳、汪俏俏分别共同负担其中的15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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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
2 |
(2017)浙0602民初12467号原告张瑜诉被告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等追偿权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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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246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张瑜 被告- 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 朱朝阳 汪俏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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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95774039E)、朱朝阳(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5****0016)、汪俏俏(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7****0525):本院受理原告张瑜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246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共554700元,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利息;二、被告朱朝阳、汪俏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晓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洪法、吴梅英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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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3 |
(2017)浙0602民初6538号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诉被告绍兴世联电气有限公司等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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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65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 被告- 绍兴世联电气有限公司 朱超阳 汪俏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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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世联电气有限公司、朱超阳(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5****0016)、汪俏俏(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7****0525):本院受理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世联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利息24357.85元,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朱朝阳、汪俏俏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9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3779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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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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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37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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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37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电力设备成套公司 被告- 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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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电力设备成套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绍兴电力设备成套公司预付款2943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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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
5 |
(2017)浙0106民初45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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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45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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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请要求判决:你公司支付货款4880683元及违约金345715元(暂计)、律师费3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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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5 |
6 |
(2016)浙0602民初6538号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诉被告朱朝阳等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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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65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 被告- 绍兴世联电气有限公司 朱朝阳 汪俏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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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世联电气有限公司、朱朝阳(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5****0016)、汪俏俏(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7****052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6538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绍兴世联电气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息等)55803.3元,合计555803.3元(利息算至2017年3月12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利随本清);二、被告朱朝阳、汪俏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刘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洪法、吴梅英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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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1 |
7 |
(2017)浙0106民初37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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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37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电力设备成套公司 被告- 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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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电力设备成套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立即归还预付款294300元以及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前述款项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占用期间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你方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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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
8 |
(2017)浙0602民初562号原告张勇诉被告朱朝阳等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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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勇 被告- 朱朝阳 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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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朱朝阳(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5****0016)、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562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朱朝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支付自双方签订债务确认书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刘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洪法、吴梅英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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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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