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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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868号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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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恒诚品胜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顺市英泰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佳恩特声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徐玉辉 深圳宏伟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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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868号徐玉辉、安顺市英泰奇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厦门恒诚品胜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玉辉、深圳宏伟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恩特声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顺市英泰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7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厦门恒诚品胜电子有限公司货款750000元及逾期退款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厦门恒诚品胜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徐玉辉退回4000支新碁牌疫情用红外体温计(额温枪);三、驳回原告厦门恒诚品胜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徐玉辉承担。原告已预交的5650元由法院退还。被告徐玉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6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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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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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868号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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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厦门恒诚品胜电子有限公司 安顺市英泰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恩特声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宏伟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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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868号徐玉辉、安顺市英泰奇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厦门恒诚品胜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玉辉、深圳宏伟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恩特声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顺市英泰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7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厦门恒诚品胜电子有限公司货款750000元及逾期退款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厦门恒诚品胜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徐玉辉退回4000支新碁牌疫情用红外体温计(额温枪);三、驳回原告厦门恒诚品胜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徐玉辉承担。原告已预交的5650元由法院退还。被告徐玉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6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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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868号公告起诉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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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厦门恒诚品胜电子有限公司 安顺市英泰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恩特声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宏伟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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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868号深圳宏伟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恩特声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玉辉、安顺市英泰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恒诚品胜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宏伟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恩特声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玉辉、第三人安顺市英泰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平湖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0月2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方锐电话:0755-283268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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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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