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楼惠福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执3411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1-01-08 |
2 |
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楼惠福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执3412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1-01-08 |
3 |
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国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执15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1-01-07 |
4 |
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楼惠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执158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8-01 | 2020-12-09 |
5 |
楼惠福、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民终1991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楼惠福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7-29 |
6 |
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沈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执39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5-12 |
7 |
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执3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6-11 |
8 |
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沈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执3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05-12 |
9 |
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与楼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民初329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4-08 |
10 |
楼惠福、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民终29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上诉人-楼惠福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09 | 2020-05-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沈威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1-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03民初131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03民初13102号宁波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1310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履清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宁波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9-03-01 |
2 |
原告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威、楼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03民初130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沈威 楼惠福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03民初13097号沈威(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74****063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威、楼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1309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0元,并支付以1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履清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预收250416元,应收17400元,由被告沈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9-02-25 |
3 |
原告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威、楼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03民初130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沈威 楼惠福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03民初13097号沈威(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74****063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威、楼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7361164元,并支付利息14362124元(以250万为基数自201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截止2018年9月30日为1237500元;以24861164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利息为13124624元,以及以24861164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被告二对上述1项中的8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9日下午13:45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8-11-07 |
4 |
原告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03民初131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203民初13102号宁波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以300万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9日下午15:30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8-11-07 |
5 |
(2016)浙0205民初4515号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205民初45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沈威 收起
...
展开
|
沈威: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都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事项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1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7-01-0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