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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昌行创

    大昌行创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218号西楼18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大昌行创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赵志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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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大昌行创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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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陈越、大昌行创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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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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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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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3193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大昌行创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曹惠光张静莲 被告- 曹惠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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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3民初31931号 曹惠光: 原告大昌行创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惠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31931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0日10时30分在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院联系人:张静莲 电话:0755-22742396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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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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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3192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大昌行创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刘金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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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3民初31929号 刘金养: 原告大昌行创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31929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0日10时30分在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院联系人:张静莲 电话:0755-22742396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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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3

    (2021)粤0309民初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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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7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昌行创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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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3号李莎:原告大昌行创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莎、李伟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7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CS0000202004200031的《大昌行创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暨抵押合同》;二、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粤NFC103本田思域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车辆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金额为被告全部未付租金80674元,截至2020年9月1日的滞纳金425.37元,催收函1份共200元,合计当前欠款总金额为81299.37元。以及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全部损失金额清偿之日止以80674元为基数按1.2‰每天计收的滞纳金之和】。四、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31日10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谢玉霞电话:0755-210503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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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5
    4

    (2021)粤0309民初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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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7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大昌行创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李伟明 李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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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3号李莎:原告大昌行创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莎、李伟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7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CS0000202004200031的《大昌行创舜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暨抵押合同》;二、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粤NFC103本田思域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车辆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金额为被告全部未付租金80674元,截至2020年9月1日的滞纳金425.37元,催收函1份共200元,合计当前欠款总金额为81299.37元。以及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全部损失金额清偿之日止以80674元为基数按1.2‰每天计收的滞纳金之和】。四、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31日10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谢玉霞电话:0755-210503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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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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