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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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永好照明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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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知民初616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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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18 |
2 |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亿禧照明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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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知民初615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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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18 |
3 |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刘云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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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民初270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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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11 |
4 |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昊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市励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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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3知民初1057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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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8 |
5 |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雄盟照明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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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3知民初1062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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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8 |
6 |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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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执205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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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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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周贤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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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执209号之一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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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10-19 |
8 |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器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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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2181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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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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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梁进润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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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知民初107号 | 商标权权属纠纷 |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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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30 |
10 |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李敏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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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民初272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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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10-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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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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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秦吉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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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 2022)浙0110民初333号 秦吉成: 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吉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浙0110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吉成立即停止销售带有 “欧普”“OPPLE”字样的吸顶灯;二、被告秦吉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30000元;三、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6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秦吉成负担154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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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2 |
(2022)浙0110民初3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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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10民初33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秦吉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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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10民初333号秦吉成: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吉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0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吉成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欧普”“OPPLE”字样的吸顶灯;二、被告秦吉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30000元;三、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秦吉成负担154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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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3 |
(2022)浙0206民初4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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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06民初45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行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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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06民初454号孙行达(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48****2014):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行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在网店上停止将“欧普”字样作为店铺名称使用;停止标注“OPPLE欧普”字样从事产品宣传,并停止销售侵权灯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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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4 |
(2022)浙0206民初4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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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06民初454号孙行达(公民身份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行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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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06民初454号孙行达(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48****2014):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行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在网店上停止将“欧普”字样作为店铺名称使用;停止标注“OPPLE欧普”字样从事产品宣传,并停止销售侵权灯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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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5 |
关于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怀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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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民初77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汪怀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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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怀芳: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怀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第二天。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14日承办法官:徐迎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方式:0793—81751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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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6 |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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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汪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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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冲:本院受理的(2021)川20知民初6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1424486号、第7182728号、第7182780号、第71827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汪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三、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汪冲负担1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汪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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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7 |
(2021)浙0110民初121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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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218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王琳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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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2187号王琳琳: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琳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2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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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8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余运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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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593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余运贺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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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5930号余运贺:本院受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店铺内使用“欧普”字样,并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3.判令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断开被告余运贺侵权商品的网页链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1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8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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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9 |
(2021)粤2072民初172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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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722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剑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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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7225号李剑佩: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剑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2年1月13日15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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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10 |
(2021)浙0110民初78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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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787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向军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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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7879号刘向军: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向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7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向军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4426523号、第4426527号、第14244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刘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0元;三、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7元,由被告刘向军负担161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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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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