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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诚汇丰

    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珠海市平沙镇珠海大道8009号2#厂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投(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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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执368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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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0-09-10 2020-12-04
    2

    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科威嘉尼(江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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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21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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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19-09-03 2020-02-04
    3

    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投(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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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9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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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19-07-29 2019-11-19
    4

    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千鱼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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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9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千鱼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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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19-04-03 2019-04-23
    5

    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投(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404民初9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19-02-13 2019-10-09
    6

    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嘉伟、珠海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402民初3024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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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8-08-16 2019-08-08
    7

    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嘉伟、珠海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402民初3024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8-08-14 2019-08-0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404民初9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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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9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投(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977号中投(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投(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本院邮寄送达被退回,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回预付款44000元;2、判决被告从2018年3月16日至今按日罚总价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计21120元;3、解除《养殖系统工程合同》;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的所有费用以及原告的律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逾期不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徐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丽霞、吴彦玲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7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联系人:徐有黄秋燕联系电话:0756-7265128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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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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