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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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志坚与佛山市桑程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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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鲁志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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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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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2620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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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2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鲁志坚 被告- 佛山市桑程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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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桑程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原告鲁志坚诉被告佛山市桑程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262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志坚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桑程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民事裁定书。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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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2 |
(2020)粤0606民初2620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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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2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鲁志坚 被告- 佛山市桑程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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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桑程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鲁志坚与被告佛山市桑程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返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房产租赁税及滞纳金合计54195.54元;二、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上述材料。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6日15:00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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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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