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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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杭州卓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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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9809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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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0-22 |
2 |
上海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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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民初300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上海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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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1 | 2019-11-26 |
3 |
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杭州卓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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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15000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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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9-08-20 | 2019-08-30 |
4 |
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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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491民初2713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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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19-08-19 | 2019-08-21 |
5 |
方黎明、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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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执5006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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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7-18 |
6 |
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方黎明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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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2908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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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9-04-18 | 2019-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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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南苑传奇年代休闲吧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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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民初17962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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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12-05 | 2019-05-27 |
8 |
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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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5830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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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6-12-13 | 2017-01-06 |
9 |
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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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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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方黎明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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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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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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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常乐饭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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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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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0民初187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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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8773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 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余杭分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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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8773号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余杭分店、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诉你们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8773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余杭分店、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燃气费11880.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余杭分店、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违约金663.31及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燃气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11元,被告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余杭分店、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负担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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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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