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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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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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54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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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1-08 | 2020-06-24 |
2 |
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七星关普济医院、刘剑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E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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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82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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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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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七星关区普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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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18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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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03-27 | 2020-03-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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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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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54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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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5469号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书(准许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一月十六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768609/862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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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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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充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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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54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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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补充公告(2019)苏0111民初5469号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定于2020年1月9日上午9时10分于南京浦口区浦园路11号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本院整体搬迁,开庭地址变更为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原开庭日期和时间不变,仍为2020年1月9日上午9时10分开庭审理。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768609、025-8376862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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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3 |
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充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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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546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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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充公告日期:2020-01-0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补充公告(2019)苏0111民初5469号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定于2020年1月9日上午9时10分于南京浦口区浦园路11号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本院整体搬迁,开庭地址变更为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原开庭日期和时间不变,仍为2020年1月9日上午9时10分开庭审理。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768609、025-8376862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上一篇原告张传建诉被告路志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补充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北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华阳镇路阿林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充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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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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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北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华阳镇路阿林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充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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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865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南京北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 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 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句容市华阳镇路阿林机械加工厂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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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北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华阳镇路阿林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充公告日期:2020-01-0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补充公告(2019)苏0111民初3865号句容市华阳镇路阿林机械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北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华阳镇路阿林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定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14时30分于南京浦口区浦园路11号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本院整体搬迁,开庭地址变更为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原开庭日期和时间不变,仍为2020年1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审理。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768609、025-8376862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上一篇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充公告下一篇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补充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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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5 |
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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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54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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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5469号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设备欠款39800元及违约金597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实现权利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十月八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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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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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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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546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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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10-0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5469号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设备欠款39800元及违约金597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实现权利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十月八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宗平诉被告盛正树离婚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侯雪诉陈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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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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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雪诉陈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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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517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侯雪 当事人- 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 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陈超 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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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雪诉陈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10-0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5174号陈超:本院受理原告侯雪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简案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十月八日承办法官:李敬宇联系电话:025-83529556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李准、李健芳诉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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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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