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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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67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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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6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康佳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黄志浩 深圳金川钱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普宁市俊隆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王冬 深圳市新联星耀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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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674号深圳市新联星耀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康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黄志浩、东莞市高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联星耀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金川钱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普宁市俊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7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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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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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67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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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6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康佳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黄志浩 深圳金川钱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普宁市俊隆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王冬 深圳市新联星耀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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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674号深圳金川钱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康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黄志浩、东莞市高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联星耀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金川钱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普宁市俊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7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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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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