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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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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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36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横栏镇瑞洪灯饰厂 被告- 中山广成照明有限公司 田玉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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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3634号 中山广成照明有限公司、田玉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瑞洪灯饰厂与被告中山广成照明有限公司、田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13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广成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瑞洪灯饰厂支付货款34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被告中山广成照明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瑞洪灯饰厂提起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限被告中山广成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瑞洪灯饰厂支付5000元; 三、被告田玉军对被告中山广成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瑞洪灯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瑞洪灯饰厂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瑞洪灯饰厂负担460元,被告中山广成照明有限公司、田玉军负担846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瑞洪灯饰厂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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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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