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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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雷俭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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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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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顾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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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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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厚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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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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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武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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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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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玉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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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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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梁光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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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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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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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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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谢文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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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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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梁月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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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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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韦金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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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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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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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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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41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朱秋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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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秋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秋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032.29、公摊电费49.1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112元,合计1193.39元;二、被告朱秋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计算方法:1.以1032.2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内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1032.2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朱秋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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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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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41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黄白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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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白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白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551.68元、公摊电费18.5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64元,合计634.18元;二、被告黄白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计算方法:1.以551.6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内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551.6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黄白雪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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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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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40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农大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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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大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农大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488.57元、公摊电费38.6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88元,合计615.17元;二、被告农大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计算方法:1.以488.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内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488.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农大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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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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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41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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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049.07元;二、被告李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计算方法:1.以1049.0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内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1049.0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李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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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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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410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黎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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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2203.03元、公摊电费165.44元,合计2368.44元;二、被告黎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计算方法:1.以2203.0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内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2203.0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黎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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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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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41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凌青云 李振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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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济、凌青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振济、凌青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221.09元、公摊电费67.82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208元,合计1496.91元;二、被告李振济、凌青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计算方法:1.以281.7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内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281.7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内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93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内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4.以93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内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李振济、凌青云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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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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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410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农达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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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农达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农达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7724.4元、公摊电费206.8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664元,合计8595.2元;二、被告农达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计算方法:1.以7724.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内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7724.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中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农达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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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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