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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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德高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思意鹏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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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501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高德高盛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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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5-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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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5014号原告广州市高德高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思意鹏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兰素化妆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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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1501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高德高盛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思意鹏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兰素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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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15014号广州思意鹏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兰素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高德高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思意鹏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兰素化妆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广州思意鹏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租金86699.52元及迟延缴纳租金的违约金1445元(以86699.5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自2020年4月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5日,违约金计算以拖欠本金为限);2.被告广州思意鹏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一址多照费用3000元;3.被告广州思意鹏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9000元;4.被告广州兰素化妆品有限公司为被告广州思意鹏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联系人:王仓(法官)、吴诗如(书记员)联系电话:020-83007050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536238272020-10-2716:45:20:100(2020)粤0191民初15014号原告广州市高德高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思意鹏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兰素化妆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有限公司,原告,广州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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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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