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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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市监处字[2021]57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时力贸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州市时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3201080C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工业园建业路华翠街23号法定代表人:柯贵清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天河大厦165号首层2021年1月12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州市时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才向登记机关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企业监管违法行为。收到该交办线索后,当事人委托闫婷于2021年1月19日到我局天园所提交申请移出企业异常申请及相关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检查核实,资料显示当事人2016年年报报送公示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超过2016年年报报送公示时间和责令改正时间,为进一步调查了解该公司逾期报送公示2016年年报事宜,现场开具了询问通知书。2021年1月19日下午,当事人的委托人到我局天园所接受了询问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在申报期内未填报2016年年度报告,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也没有及时改正,于2018年5月14日才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其行为为企业监管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立案查处。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7]第1-51913号)后,于2018年5月14日才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超过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截止日期2017年6月30日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的期限。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商事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当事人的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据四:当事人逾期报送公示2016年年报情况说明。证据五:当事人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时间网页截图。证据六: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7月18日在红盾信息网上的通知公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7]第1-51913号)》。本局于2021年1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告字[2021]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7月18日在红盾信息网上的通知公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7]第1-51913号)》后,于2018年5月14日才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超过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截止日期和责令改正期限,此行为为年报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3月30日下发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对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行为的处理意见(穗工商法[2017]127号)》精神,逾期报送公示2016年度报告企业的违法时间从2017年9月1日起算。据此,经办单位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对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行为的处理意见》中“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经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至12个月内才公示年度报告的,罚款15000元。”的处理意见要求,决定对当事人给予15000元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财政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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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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