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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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雷、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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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3执12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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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8-03 |
2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李继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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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3执4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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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01 |
3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冯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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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3执恢5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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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30 |
4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户黎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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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3执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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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31 |
5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刘仙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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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3执保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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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6-28 |
6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郝小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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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3执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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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3-31 |
7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黄琦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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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3执恢433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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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6-25 |
8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黎小辉;肖海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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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3执4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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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31 |
9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冯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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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3执1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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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31 |
10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刘德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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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3执5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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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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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703民初2746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杨林、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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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民初27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被告- 杨林 杨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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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703民初2746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地址变更后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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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2 |
(2019)川1703民初2739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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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民初27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被告- 杨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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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703民初2739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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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3 |
(2019)川1703民初2737号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被告颜福岐、袁世容、达州市福岐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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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民初27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被告- 颜福岐 袁世容 达州市福岐园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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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703民初2737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被告颜福岐、袁世容、达州市福岐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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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4 |
(2019)川1703民初594号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诉崔春华、谭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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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5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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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70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春华、谭金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支付本金59614.84元;二、被告崔春华、谭金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支付利息、逾期罚息(计算方法:以下欠本金59614.84为基数,从2017年6月17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被告崔春华、谭金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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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5 |
(2019)川1703民初593号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诉崔丹、汤必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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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民初5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被告- 崔丹 汤必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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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1703民初593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要求崔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8150.6元,未还利息4025.84元,未还月账户管理费3680元,逾期罚息6410.97元(其中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实际支付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时止),汤必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你邮寄送达无人签收,又不在家中,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6月27日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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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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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执353号陈胜道、黄先玉、宣汉县银河山泉水厂与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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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执3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陈胜道 黄先玉 宣汉县银河山泉水厂 被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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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川1703执353号陈胜道、黄先玉、宣汉县银河山泉水厂与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03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胜道、黄先玉、宣汉县银河山泉水厂应向申请执人支付69547.84元及利息。至今,截止到本公告发布之日止,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外出,具体地址不详,现公告送达(2019)川1703执353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陈胜道、黄先玉、宣汉县银河山泉水厂于本公告发布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到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扣划银行存款并支付申请人,查封房屋、车辆并依法评估、拍卖,并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设置失信彩铃、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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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7 |
(2019)川1703执354号廖文、贾泽渠、廖春涛与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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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执3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廖文 贾泽渠 廖春涛 被告-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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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川1703执354号廖文、贾泽渠、廖春涛与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03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廖文、贾泽渠、廖春涛应向申请执人支付70316.84元。至今,截止到本公告发布之日止,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外出,具体地址不详,现公告送达(2019)川1703执354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廖文、贾泽渠、廖春涛于本公告发布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到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扣划银行存款并支付申请人,查封房屋、车辆并依法评估、拍卖,并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设置失信彩铃、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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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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