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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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市监案处字〔2020〕66号 | - |
西宁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有投资回报承诺的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属于发布投资回报承诺的广告违法行为,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当事人没有从轻或者从重的处罚情节,予以当事人一般性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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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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