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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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委洲)市监罚处字〔2021〕001号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洲所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成人服装(上衣)、成人服装(休闲裤)、针织服装(针织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案涉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402元,且已停止销售案涉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扣押在案的成人服装(上衣)、针织服装(针织衫)备样各1件;2、没收违法所得158.82元;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6402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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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详情 |
2 | (杭富委洲)市监罚处字〔2020〕014号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洲所 |
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女童长袖连衣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案涉女童长袖连衣裙不符合项目只有1个,已停止销售案涉女童长袖连衣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8.9元;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2970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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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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