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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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黄邦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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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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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冷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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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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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潘海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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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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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孙来扣、孙小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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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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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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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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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与冷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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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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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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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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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93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 当事人- 南京市江北新区地和苑宾馆 被告- 潘海航 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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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01-3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9351号潘海航: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所欠货源104039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张晖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地和苑宾馆诉樊孝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陶宗琴诉端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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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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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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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9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 被告- 潘海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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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9351号潘海航: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所欠货源104039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张晖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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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 3 |
原告莫薇薇诉赵艳艳、林丹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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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53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莫薇薇 当事人-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 被告- 赵艳艳 林丹红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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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薇薇诉赵艳艳、林丹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8-10-23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5386号赵艳艳、林丹红:本院受理原告莫薇薇诉被告赵艳艳、林丹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注明起诉要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承办法官:曾凡艺联系电话:025-8352392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诉孙来扣、孙小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徐志里与被告赵杏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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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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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诉孙来扣、孙小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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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57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 当事人- 江苏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 被告- 孙小明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 孙来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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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诉孙来扣、孙小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8-10-23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5717号孙来扣、孙小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孙来扣、孙小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注明起诉要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曾凡艺联系电话:025-8352392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孙虎、吴学英、江苏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莫薇薇诉赵艳艳、林丹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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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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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诉孙来扣、孙小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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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57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 被告- 孙来扣 孙小明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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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5717号孙来扣、孙小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氏五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孙来扣、孙小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注明起诉要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曾凡艺联系电话:025-8352392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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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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