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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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王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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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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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伍祥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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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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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汉中伊峰机床有限公司、代正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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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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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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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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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绍兴柯桥永奇窗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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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柯桥永奇窗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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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伍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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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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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敏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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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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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芦尚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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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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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泰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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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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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屠恩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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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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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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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26民初45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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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4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伍祥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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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伍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6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伍祥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1日起按2020年9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保全费66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伍祥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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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2 |
原告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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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陈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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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45号陈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26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天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1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取1589元,由被告陈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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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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