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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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公(当湖)行罚决字[2022]00265号 | 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当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2月01日至今,平湖市当湖街道水木网吧在与员工王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王某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也未告知王某主动申报,后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平湖市当湖街道水木网吧三日内改正,并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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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 详情 |
2 | 平文综罚字〔2021〕33号 | 平湖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当事人:平湖市当湖街道水木网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9HD0310投资人:姚建娣住所: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北路311-323号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9月1日被平湖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9月2日,办案人员对受委托人王泽国进行调查询问,本案于2021年9月9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在网吧经营过程中,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导致网吧内上网人员存在吸烟、未配戴口罩行为的发生,于2021年9月1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主要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过程;2、现场照片证据2份、现场检查刻录光盘一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3、受委托人王泽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和经过;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王泽国受姚建娣的委托前来处理本案的事实;5、投资人姚建娣和受委托人王泽国身份证影印件各1份,证明投资人姚建娣、受委托人王泽国的身份信息;6、平湖市当湖街道水木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文综罚告字〔2021〕3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上因管理疏忽,导致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能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在主观上充分认识其行为的危害性,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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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详情 |
3 | 平公(当湖)行罚决字[2020]02130号 | 平湖市公安局当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4日至今,平湖市当湖街道水木网吧在与员工林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林某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也未告知林某主动申报,后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平湖市当湖街道水木网吧三日内改正,并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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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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