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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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应急罚〔2019〕088号 |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
2019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一空压机储气罐安全阀无定期校验合格证,也未能提供安全阀校验报告,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9月30日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资料。 现查明:你单位1立方米空压机储气罐的安全阀未定期校验,超期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发现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后,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镇)应急责改[2019]基-25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2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1立方米空压机储气罐的安全阀未定期校验,超期使用的事实;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法定职责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10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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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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