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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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云市监处字[2020]312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190444576C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岑**身份证号码:*******经营范围:金属制品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7月27日,我局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嵌入式消毒柜(ZTD110RS-H05220V~50Hz406W,20200413批次)”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骚扰电压”不符合GB4343.1-200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o:电监2020-05-0226)并责令当事人整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当事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2020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撤回复检申请。我局执法人员随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3台“嵌入式消毒柜(ZTD110RS-H05220V~50Hz406W,20200413批次)”实施扣押。2020年7月2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13日生产64台“嵌入式消毒柜(ZTD110RS-H05220V~50Hz406W,20200413批次)”。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于2020年5月18日抽样检测时抽样基数为64台,抽样数量为3台。当事人于2020年5月21日、6月11日共销售9台。当事人于2020年6月18日自行销毁27台。另有2台涉案产品被当事人存放在其他仓库。2020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368号实际存有23台涉案产品。我局对当事人住所存放的23台涉案产品实施扣押。当事人于2020年7月27日追回已销售的9台涉案产品,于2020年8月10日将已追回的9台和库存剩余2台共计11台涉案产品销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嵌入式消毒柜(ZTD110RS-H05220V~50Hz406W,20200413批次)”成本价为503.8元/台,销售价为669元/台,货值金额为669元/台*64=42816元。因当事人于已将销售产品追回,故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生产任务单、出货单、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等。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追回、销毁涉案产品,根据《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产品质量)》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合格产品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追回全部产品的75%以上(国家规定应当全部召回的除外);或主动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的规定,适用从轻处罚幅度标准处罚。我局于2020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本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嵌入式消毒柜(ZTD110RS-H05220V~50Hz406W)”,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23台“嵌入式消毒柜(ZTD110RS-H05220V~50Hz406W,20200413批次)”;2.罚款人民币6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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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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