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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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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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44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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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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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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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9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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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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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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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603执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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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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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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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603执1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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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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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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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603执10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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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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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与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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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3民初32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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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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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银隆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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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41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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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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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杭州泰宏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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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96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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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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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湖南长高润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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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4执47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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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4 |
10 |
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与重庆众泰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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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20执44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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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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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33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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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72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力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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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力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7206号、(2021)民终19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3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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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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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9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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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9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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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973号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4360号、(2021)粤03民终44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9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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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3 |
(2021)粤0391执12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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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2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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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249号深圳市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5590号、(2020)粤03民终263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2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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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4 |
(2020)粤0391民初87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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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泰吉通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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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泰吉通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91民初874号原告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泰吉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泰吉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货款133177.2元和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的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为:15555元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起算时间为2019年1月1日,50819.2元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起算时间为2019年2月1日,37527元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起算时间为2019年3月1日,3686元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起算时间为2019年4月1日,25590元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起算时间为2019年5月1日。以上逾期付款损失均计算到货款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泰吉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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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5 |
(2020)粤0309执740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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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74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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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7404号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60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74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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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6 |
(2020)粤0391民初8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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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泰吉通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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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泰吉通电子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泰吉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87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市泰吉通电子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7月3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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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7 |
(2020)粤0391执7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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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博澳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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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74号重庆博澳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13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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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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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14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马克立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周鹏飞 罗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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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伦: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马克立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鹏飞、罗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443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承办法官:夏锋联系电话:0512-60903312、60903313承办部门: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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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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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14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马克立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周鹏飞 罗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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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马克立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鹏飞、罗伦: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马克立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鹏飞、罗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44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承办法官:张白帆联系电话:0512—60903326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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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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