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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燕湾日杂

    商城县燕湾日杂门市部

    存续
    • 官网:-
    • 地址:商城县伏山乡燕湾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2020年度商烟 第38号 商城县烟草专卖局

    经调查,2020年1月19日9时53分,商城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刘泽义、罗定等一行四人,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商城县伏山乡燕湾村卷烟零售商户余敦文经营的门店进行烟草专卖执法检查。当事人余敦文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11524100925。余敦文系该门店法定负责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余敦文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在其货物存放地烟箱内查获卷烟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玉溪(软)2条,共计2个品种,3条卷烟,标值:680.00元。以上卷烟条包装的激光喷码均与其经营的卷烟喷码标识不相符。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卷烟来源渠道的合法证明。当事人余敦文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11524100925),是该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其主观上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故意,客观上,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卷烟的激光喷码与其正常经营卷烟的激光喷码不符,该行为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质,是该行为的违法主体;鉴定报告能够证明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玉溪(软)1条,经送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玉溪(软)1条,共计2条卷烟,经送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查获的3条卷烟实物及提取的照片和制作的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能够证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事实。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形,参照《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的违法行为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为一般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450.00元25%的罚款,计罚款金额:112.5元;2、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01.40元8%的罚款,计罚款金额:16.11元。对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余敦文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卷烟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玉溪(软)1条,予以公开销毁。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玉溪(软)1条,予以发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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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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