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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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山大厦支行与深圳市金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鑫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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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9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山大厦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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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19-10-09 |
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广东兴冠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名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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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3296号之一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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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1-09 | 2019-01-30 |
3 |
广东兴冠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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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辖终190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广东兴冠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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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06 | 2018-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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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广东兴冠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鑫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东亚电子技术研究所 合肥汇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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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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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初4195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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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9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山大厦支行 被告- 深圳市金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鑫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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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951号深圳鑫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山大厦支行诉被告深圳市金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鑫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41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山大厦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16039元及逾期罚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0.4‰计算标准,自1999年6月2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鑫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确认的被告深圳市金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山大厦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鑫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金额向被告深圳市金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72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按规定收取65717.0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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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2 |
(2018)粤0304民初4195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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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9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山大厦支行 被告- 深圳市金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鑫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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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951号深圳市金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山大厦支行诉被告深圳市金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鑫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41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山大厦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16039元及逾期罚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0.4‰计算标准,自1999年6月2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鑫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确认的被告深圳市金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山大厦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鑫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金额向被告深圳市金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72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按规定收取65717.0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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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3 |
(2018)粤0304民初4195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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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9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山大厦支行 被告- 深圳市金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鑫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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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951号深圳市金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山大厦支行诉被告深圳市金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鑫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以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人民币219200元,并支付逾期罚息人民币6198669.44元(逾期罚息自1999年6月29日暂计至2018年8月1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人民币8417869.44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09时15分,请于开庭时间前20分钟在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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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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