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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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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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 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洪琰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壮勉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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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黄壮勉、洪琰: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垫款本金47578050.79元、逾期利息11894515.31元(逾期利息计至2020年9月15日止),合计59472566.1元;二、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壮勉、洪琰对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向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8947.43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323947.43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409.43元,五被告连带负担3235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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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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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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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 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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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黄壮勉、洪琰: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银行垫款本金47578050.79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逾期利息7731435.85元(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暂计至2020年3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的律师费人民币12万元;3、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4、被告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壮勉、洪琰对上述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垫款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用及执行费)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16时,开庭地点由本院庭审管理中心指定,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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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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